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爱心家园)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爱心家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爱心家园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
慈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的资助,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孳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社会善款主要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主要包括抗灾救灾活动、扶贫助困和助学活动、开展爱心帮扶活动;进行社会志愿活动、开展公益宣传和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爱心家园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 为保爱心家园工作的正常运转,业务管理费及行政办公费用按每年募集总收入中按8%计提,不足部份另行解决。日常开支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七条
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交通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八条
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和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理事长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才准予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支付。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权限: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500元以下由副理事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用于社会临时紧急救济资金, 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理事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用于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1 万元至10万元由理事会议集体研究审批,10 万元以上由志愿者代表大会立项通过。 第十条
募集的专项捐赠资金,爱心家园按8%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爱心家园善款范畴;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半年度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爱心家园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爱心家园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