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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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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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0: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简称阳光爱心家园。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由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单位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自愿结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地方性志愿服务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志愿服务,为推动清远和谐发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志愿者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路市青少宫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抗灾救灾活动:发生重大灾难事故时,提供力所能及的抗灾救灾支援活动。


二、扶贫助困、助学活动:以现有的资源和物资帮扶确定为贫困的对象,助学助困。


三、开展爱心帮扶活动:为其他需要提供爱心帮扶的对象提供爱心帮扶活动。


四、进行社会志愿服务:为民生事业、社区建设、公益性机构、场馆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开展公益宣传、与其它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活动。


六、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组织直接组织管理的志愿者队伍。


七、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加入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品德优良,有开拓进取精神,富有爱心,热爱公益事业,不怕困难,乐于奉献;


(六)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成为志愿者后能够坚持志愿活动,并遵守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七)根据自身意愿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具有一定时间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注册阳光爱心家园官方论坛www.qyaixin.com会员;


(二)参加阳光爱心家园组织的公益活动且服务时数达到24小时;


(三)提交《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注册申请表》、电子照片及相关资料到本协会人力资源部;


(四)参加阳光爱心家园举办的相关培训以及志愿者入会宣誓仪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课程;


(五)不得以家园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且每年服务时数不满24小时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换届选举大会每四年一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任,连任次数不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公益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荐理事候选人名单;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置以下部门,对组织事务进行管理



一、秘书处:   

   负责办公室的日常运作;公文处理、撰写、审核等;档案、印章管理工作;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本协会内部人员管理,包括负责会员发展和培训工作;履行审批入会、年审及奖惩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员档案保存;协助各部门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三、宣传外联部:

   负责建立和完善对内、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新闻单位采访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和出版工作;管理学生分队;做好各种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的分类归档工作;寻找活动赞助;联络媒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本协会文化的建议工作。

   
四、活动策划部:

   负责策划、组织、落实本协会所有志愿活动;确定、跟进活动个案;建立、健全个案档案;做好活动记录;与其他公益组织、NGO组织的合作、交流等。

五、财务部:

   负责本协会财务的管理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协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预算、活动经费预算;接受捐款(物);并及时分布财务收支记录;接受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成立所需经费叁万元整(30000.00)由协会筹备小组筹措,并用于本协会注册所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七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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