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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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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1: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保护本协会秘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全体成员,重点规范协会涉密人员。
三、职责
协会理事会及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度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 要求及标准
一、内容涵盖
1 、协会秘密是指关系协会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 、协会附属组织、全体成员都有保守协会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1 、协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协会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3 、协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 、协会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5 、协会成员人事档案及其他个人资料;
6 、其他经协会理事会或人力资源部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7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级别
1 、协会保密按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以及“秘密”三级;
2 、绝密是最重要的协会秘密,泄露会使协会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3 、机密是重要的协会秘密,泄露会使协会权利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4 、秘密是一般的协会秘密,泄露会使协会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四、保密事项级别确定
1 、协会生存发展中,直接影响协会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 、协会重大项目规划、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
3 、协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五、涉密人员
1 、协会管理群成员、理事会成员、各部门成员、论坛版主、技术工作人员、财务人员;
2 、参加各类重要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六、保密措施
1 、协会涉密人员在保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内,不论是否离开原涉密岗位或离开协会,均负有保密责任。
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由协会理事会指定专人负责;(2)未经协会理事会或者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属于协会秘密的项目,由相应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协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协会理事会或者人力资源部批准;
5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协会秘密,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协会秘密,禁止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协会秘密;不得向其他协会成员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协会秘密。
七、责任与处罚
1 、违反本制度操作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记过处分:(1)泄露协会秘密,尚未造成较大的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已泄露协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3)因违反本制度操作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职(有任职者)或留藉察看:(1)故意或过失泄露协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已泄露协会秘密但不采取补救措施的。(3)违反本制度操作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两次的。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开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1)故意或过失泄露协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的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协会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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