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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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志愿者注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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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5: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志愿者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在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注册成为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官方论坛www.qyaixin.com会员。
(五)参加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组织的活动,服务时数累计达24小时,表现良好,并完成相关基本培训。
第五条 注册机构
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注册管理机构为本协会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资格审核申请,注册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经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大一寸蓝底证件照片2张、电子照片1张(3张须同底),30元工本费(志愿服务证、志愿者胸卡),《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申请表》,交本协会人力资源部。
(三) 注册机构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协会管理服务号码;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注册志愿者证”、“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注册志愿者胸卡”。注册后的编号不作更改。
(四)注册机构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自愿加入清远阳光爱心家园,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遵守家园章程、制度,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机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志愿者注册系统。若志愿者申请时登记的资料(联系电话、工作单位、QQ等)发生变更,请及时与本协会和注册机构联系,进行更新,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正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 参加本协会志愿服务活动。
(二)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协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六) 注册志愿者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注册机构递交退会申请,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服务证经注册机构盖章注销后,可由本人保存留念。
第八条 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本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 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本协会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三) 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四)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五) 自觉维护本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六)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 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八)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 培训。志愿者注册,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分志愿服务知识、服务技巧、基本礼仪等方面的基础培训和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
(二) 档案管理。志愿者档案包括志愿者编号、申请表、培训记录、服务记录、年度登记等。注册机构要为注册志愿者建立服务记录卡,并将其个人资料纳入档案管理。注册志愿者有关资料的录入和今后的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为保密资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有关内容需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申请,由主管人签字同意。
(三) 服务记录。注册志愿者在每次活动后,须在服务证上填写有关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时数,并请服务对象或服务队负责人签名确认。当次活动结束后由负责人将各注册志愿者名单及服务时数报注册机构统计归档,以作为年审和表彰的依据。
(四) 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机构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 年度注册。每年七月,注册志愿者本人持志愿服务证(或由各服务队负责人统一收集),到注册机构(本协会人力资源部)进行年度注册认定。注册志愿者年度的服务时数累计要达到24小时或以上,并在该年度参加本协会一次以上的培训,否则不通过其进行年度注册。
(六) 本协会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本协会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 注册志愿者违反本协会章程、制度、规定,有影响协会形象的或损害协会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消职务、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注册志愿者被取消资格后,其服务证和胸卡由注册机构收回。如无法收回,协会将在论坛公布。
对注册志愿者的处分,必须经过注册机构充分讨论通过,在讨论决定对注册者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其意见。
(八) 注册志愿者因工作等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本协会志愿服务,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保留会藉1年。超过1年以上应当重新履行注册志愿者的申请手续,注册编号不变。
(九) 注册志愿者在本协会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本协会承担责任;本协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十)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本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  注册志愿者可在本协会指导下参与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十二) 冒用本协会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侵害本协会权益或违反本协会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本协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 本协会的会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 本协会的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予以表彰。服务时数的计算由各部门负责,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统计。一般情况按以下项目进行统计:1、参与志愿服务活动;2、活动策划时间;3、交流时间;4、开会、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嘉奖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评定志愿者等级,等级评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一)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小时的,认定为“铁牌志愿者”;
(二)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40小时的,认定为“铜牌志愿者”;
(三)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60小时的,认定为“银牌志愿者”;
(四)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0小时的,认定为“金牌志愿者”;
(五)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钻石志愿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2012年7月1日始实行,本规定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清远市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服务协会人力资源部。
附:清远阳光爱心家园志愿者注册编号规则说明
志愿者注册编号共12位
(1)第1、2、3、4位为家园网站名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QYAX);
(2)第5、6、7、8位为注册志愿者的注册年月。如2012年1月注册成为家园志愿者的,则为1201;
(3)第9、10、11、12位为注册机构管理服务号码。由0001至9999按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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